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3年4月,是隶属于吉林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目前,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监察处(机关党总支)、计划稽核处、会计核算处、归集处、个贷管理处、项目贷款管理处、法规处(监督检查处)、业务指导处、信息技术处10个处室,下设个人贷款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船营、昌邑、龙潭、丰满4个市区分中心和永吉、磐石、桦甸、舒兰、蛟河5个县(市)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心有7项职能: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上级机关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近年来,中心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厅领导下,紧紧围绕“民生与发展”主题,以提升服务和强化管理为主线,坚持“打基础、重投入、求实效、惠民生”的工作理念,着眼于“制度扩面、民生保障、科技信息、服务品牌”建设,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形成了“运营体制科学合理、业务模式高效便民、服务网点布局合理、操作系统支撑有力”的良性发展工作格局,推动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中心已累计归集公积金221亿元,归集余额112.4亿元;为职工提取公积金108.7亿元,占归集总额的49.2%;为7.9万户家庭发放贷款127.9亿元,支持住房消费面积690万平方米,个贷余额91.2亿元;发放项目贷款1.19亿元,支持保障房建设面积6.6万平方米(1357 套)。累计为职工计息10.7亿元,实现增值收益10.6亿元,提取风险准备金3.9亿元,上交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8亿元。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和使用率分别达到81.1%和91.15%。
展望未来,中心将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厅的领导下,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管委会决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和金融支撑作用,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住房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构建和谐吉林,提升居民幸福指数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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