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主要职能
(一)检查、督促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对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全国、省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的贯彻执行和处理落实情况,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二)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和重要活动安排,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省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函、电,办理中央、国务院及部、委、办发送省政府的文、函、电。
(四)办理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五)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闽单位、驻军等关系,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决定。
(六)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的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省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服务。
(八)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省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九)负责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归口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协助省政府领导做好政府部门和海外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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