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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从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陕西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四)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讨论、决定陕西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撤销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九)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一)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四)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五)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于1979年12月在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选举设立,现为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有组成人员61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7人,秘书长1人,委员52人。常务委员会设有: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机关党委4个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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