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设16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基础教育处、高等教育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学校安全保卫处(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处(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处(统战处、机关党委)、宣传教育处、德育处、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教育工会。另派驻市教育纪工委和监察室。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的教育改革和发展。
2.提出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3.提出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建议,并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项实施工作。
4.承担全市的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幼儿教育工作的责任;依法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不含党校,下同)的检查和评估,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5.负责提出市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预算方案的建议,管理和使用市财政下达的教育经费;检查督促各区贯彻财政性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数年均的教育费用要逐步增长,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平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的“三个增长”情况;负责和指导全市学校布局调整、条件装备、信息化建设、后勤基建和教育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教育经费和预算外收入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6.主管全市教师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负责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核准;指导职称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厦门市教育局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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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担中等和初等教育招生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会考工作的责任;负责制定我市高校、中专、中小学招生计划。
8.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省部属高校共建、联办工作,审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训机构,协助做好高校稳定工作。
9.规划、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管理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与文化艺术、国防教育等工作。
10.提出教育科研工作规划的建议,统筹指导教育科研工作。
11.综合管理教育系统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单位)的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合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2.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负责全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办理中外合作办学和社会力量办学有关手续的审核、申报等工作;指导开展教育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负责来厦工作的外籍教师的有关工作。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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