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组织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党委决定、决议;拟订区有关组织、干部、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规定及党员、干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和指导党的组织建设,指导和落实各行业各类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方式;抓好党员教育工作和党建理论研究;主管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负责全区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三)考察列入区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对区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行管理,指导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股级干部的备案审查和宏观管理工作,承办相关干部的调配、交流、安置事宜。
(四)负责组织、指导党员和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党员干部素质;综合管理培养和选拔中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负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五)指导党的组织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制订或参与制订组织、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政策、制度。
(六)负责干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组织和干部工作,向区委反映重要情况、提出建议;监督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
(七)检查、指导、协调知识分子工作;参与制订知识分子政策并检查落实情况;协助市选拔管理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
(八)管理全区干部档案,指导区直各单位干部档案工作。
(九)承担原区委老干部局的职责。
(十)承担原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十一)负责全区公务员队伍管理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政府聘员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