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是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西藏自治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工作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主席负责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位于拉萨市城关区康昂东路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0.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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