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参与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加强与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参与做好有关人员的政治安排;指导各宗教团体搞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
(一)围绕区委、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督促、检查、反馈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办事处对区委、区人民政府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区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掌握并向区领导反映全区政权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各项事业的主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二)负责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公文处理和日常事务工作。
(三)负责区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落实或组织落实区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
(四)起草、审核以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起草区人民政府各类重要政务活动文字材料。办好《政务信息》、《政务参考》、《政务简报》、《政务督办》、《政务法制》等内部刊物。
(五)负责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意见,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示
(六)根据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区政府部门、乡镇街及办事处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七)负责为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组织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做好服务、协调、保障工作。
(八)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当好参谋。
(九)负责区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办理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信访工作及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十)负责分解、督办和回告区人民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
(十一)负责信息收集和反馈工作,负责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和政府机关办公自动化的建设、管理,为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策提供服务。
(十二)负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党群等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
(十四)制订全区民族、宗教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宗教团体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须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五)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合法宗教活动,依法治理天主教地下势力,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十六)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事宜。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宗教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工作。